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76号
青岛泰维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73292411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5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5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二通〔2025〕159号
青岛泰维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73292411F)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7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嘉兴路32号-2-156)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202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1日起,已走逃(失联)。
2.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4年12月1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开具2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开票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发票代码为6100173130,发票号码为03285947-03285971,金额合计2489188.13元,税额合计423161.87元,价税合计2912350.00元。
3.你单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公对公转账至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2912350元。经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发现该笔资金存在资金回流。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资金支付存在大额资金回流,你单位与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与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鉴于你单位已经走逃失联,目前已无法再进一步落实其他证据,对你单位取得的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作2017年10月进项税额转出423161.87元,因你单位2017年10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20729.61元,经计算你单位2017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2432.26元,2017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251891.88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68837.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0.26元,2017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32.43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18.6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2.97元,2017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556.76元,2017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65.1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8.65元,2017年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037.84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76.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的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89188.13元,税额合计423161.87元,价税合计2912350.00元。虚开金额共计2489188.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23161.87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52783.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76号
青岛泰维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73292411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5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5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二通〔2025〕159号
青岛泰维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73292411F)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7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嘉兴路32号-2-156)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202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1日起,已走逃(失联)。
2.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4年12月1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开具2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开票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发票代码为6100173130,发票号码为03285947-03285971,金额合计2489188.13元,税额合计423161.87元,价税合计2912350.00元。
3.你单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公对公转账至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2912350元。经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发现该笔资金存在资金回流。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资金支付存在大额资金回流,你单位与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与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鉴于你单位已经走逃失联,目前已无法再进一步落实其他证据,对你单位取得的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作2017年10月进项税额转出423161.87元,因你单位2017年10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20729.61元,经计算你单位2017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2432.26元,2017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251891.88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68837.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0.26元,2017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32.43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18.6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2.97元,2017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556.76元,2017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65.1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8.65元,2017年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037.84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76.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的西安林彦园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89188.13元,税额合计423161.87元,价税合计2912350.00元。虚开金额共计2489188.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23161.87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52783.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8月4日